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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大多数参加工作的人都缴纳过个人所得税,或者说个人所得税是与我们每个人的经济生活都息息相关的。而且,绝大多数情况下是通过单位代扣代缴的,我们自己去地税局报税、缴纳个人所得税似乎是不可能发生的事情。 对此,我们似乎也习以为常了,可是,我们有没有想过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税务局给我们开过税票吗?我清楚地记得,去年11月15日,房地产开发商任志强在“中国财税论坛2003”上说他每年都要缴纳大约300万的个人所得税,但是他从来没有收到过哪怕是一张地税局给他开的个人所得税税票。他站在那里大声呼喊:“给我个人所得税税票!” 由于自己是研究税收政策的,因此,我为我们的税务局,为我们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感到悲哀。我真不知道自己该说什么好。像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税票是个人或家庭财产最有说服力的证明文件,是个人信誉的重要参考,也是一个人出国签证时的参考。而我们呢? 暂且不说这个税票的事情,就说个税的起征点问题吧。1980年,我国出台了建国以来第一部专门向个人征税的法规――《个人所得税法》,为个人所得税设置了800元的起征点,也就是说超过800元的工资收入都要缴纳个税。但是,由于受到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当时职工工资收入普遍不够纳税水平,很少有中国公民的月工资收入超过八百元的扣除额,以致于这个对中国境内公民和外籍人员都适用的税种,纳税人基本上都是外籍人员,开征当年只收得区区的16万元个税。 将近25年过去了,个税的起征点仍然是800元,导致75%的个税由工薪阶层缴纳成为普遍现象。其实,从本质上来说,现行的个税就是在对工薪阶层的基本生活费征税。为什么这么说呢?只要我们每个人仔细地把自己的日常收入及开支列出来,看看自己用于衣食住行、社会交往的费用占收入的比例在70%、80% 还是更多,就能明白了。比如,田某的月收入是4000元,那么现行的个税的起征点,就相当于从他收入的20%开始累进征税,但是,他自己的开支是月收入的80%乃至于更多,那不就意味着政府把他的基本生活费作为个税的税基了吗? 再来看看个税的扣除费用问题。我们现行的个税体制是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忽视了不同纳税人具体的家庭人口数、赡养老龄人口的多少、抚养未成年子女上的差异,以及教育制度、住房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后个人负担相关费用的差异,都按照同等的800元标准进行扣除费用,造成同等收入水平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是不相同的。而税收政策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公平原则,同等能力的人应该缴纳等量的税收,显然,我们现行的扣除标准是违背了公平原则的。 还有,我们对该享受减免税待遇的纳税人不给予免税,对本不该享受减免税待遇的却给予减免税。比如,一个取得世界冠军的运动员,肯定会得到很多的奖金,但是从来没有听说他们缴纳过个税,相反,我们看到的是相关部门对他们的奖金进行免税处理。在我看来,即使对他们的奖金进行征税,也并不是就不鼓励他们去争取世界冠军了,毕竟个税是调节和缩小收入差距,防止两极分化的。 个人所得税几乎不能被转嫁到其他人身上,也就更应该强调与实施纳税能力与负担能力相一致的原则。可是,我们现行的课税模式是通过列举法征税,不能综合地衡量一个纳税人的总纳税能力,难以对全部收入实行量能征税。比如,纳税人甲的每月收入都是800元,全年是9600元收入,那么他是无需缴纳个税的;而纳税人乙全年只有一个月的收入是1000元,其他各个月的收入都是600元,年总收入是7600元,但是他要在取得1000元收入的那个月缴纳10元的个税;而纳税人丁就更冤枉了,一年之中只取得一次性劳务收入2400元,却要缴纳320元[(2400-800)*20%]的个税。 说到这里,大家自会有对个税公平性的判断。如果说,我们缴纳了一笔冤枉的个税,能得到较好的政府服务,也就罢了。可是,我们又有多少纳税人知道个税税款的具体去向以及开支内容,又有多少纳税人真正享受到相应的服务和纳税人权利? 我们的政府似乎只是把纳税人作为造钱的机器,而不提供高质量的政府公共服务;我们的公务员似乎也从来没有意识到他们的工资是来自于纳税人的税款,从来都是高高在上地对待纳税人来找他们办事。 个税制度乃至于整个税收制度都该改改了,我们的政府也该为纳税人提供较好的公共服务了,也该努力地去对纳税人负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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